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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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影印黑白10張內收取200元基本費(先收費),第11張起每增加一張加5元,彩色影像每張100元,金額不足之部份於取件時收取差額,中文病歷摘要一份500元(14天內提供)。

二、整本病歷複製本:以三至七天工作日交付病人為原則,最遲不得超過14天工作日。

三、光碟片僅限燒錄數位影像,各醫院因系統不同,可能會有他院少數無法順利讀取影像情況

四、部份資料需要一些時間謄打及影印,所以並非每一項您申請資料皆能當天完成交予您,請您見諒。申請後一個月內未收件者,視同作廢,如有需要請重新申請。

五、依醫療法第71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六、本院基於確保病人隱私及醫師法第23條、醫療法第72條之保密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應以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對受本人委託申請者,應提出本人委託書及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名簿),並同意身份證件影本供本院留存,始受理之。

七、非申請當日即時取件者,為確保病歷影本釋出的取件程序,請接獲本院電話通知時攜帶申請人身份證及繳費收據,至批價櫃檯核對證件後,始得取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