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法源依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搜集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目的:本醫院因執行醫療業務及健康檢查業務所必要,依法製作病歷、病歷索引及統計分析,及依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範圍內之要求(包含但不限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雲端藥歷、特定管制藥品用藥資訊、用藥紀錄、過敏藥等),其搜集目的分類包括○一二、○一三、○五八、○六三、○六四、○八四、一○八、一五六、一五九、一八二。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C○○一、C○○二、C○○三、C○一一、C○一二、C○一三、C○一四、C○二一、C○二二、C○二三、C一一一、C一一二。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地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地區:中華民國。
(三)對象:本院、本法人所屬機構、及其他與本院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包含學術研究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構或監理、主管機關。
(四)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本院基於通知您關於疾病預防保健之目的,得就您的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六、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院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院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院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院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院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院因執行業務、契約約定或其他法令規範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七、您僅可針對住址、聯絡人、電話等一般個資進行請求更正、補充,不得因任何原因針對醫療病歷要求更正及補充,除非經專業醫師判定,確認醫療病歷之內容確有瑕疵。
八、本院取得之個人資料,如有進行國際傳遞之必要者,定謹遵不違反國家重大利益、不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傳遞或利用個人資料規避個資法之規定等原則辦理。又,倘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或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令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虞者,本院將不進行國際傳遞,以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九、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但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由本院發現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或有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可能造成您無法獲得本院提供之服務與相關權益。
十、本院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於電話或信函或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中,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十一、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院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亦同意本院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備查。
十二、當您點選同意後,即視為您已詳閱並了解本同意書內容,且同意遵守所有事項。
十三、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本院公共關係組,電話:08-8789991#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