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法源依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搜集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目的:本醫院因執行醫療業務及健康檢查業務所必要,依法製作病歷、病歷索引及統計分析,及依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範圍內之要求(包含但不限於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之雲端藥歷、特定管制藥品用藥資訊、用藥紀錄、過敏藥等),其搜集目的分類包括○一二、○一三、○五八、○六三、○六四、○八四、一○八、一五六、一五九、一八二。

三、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C○○一、C○○二、C○○三、C○一一、C○一二、C○一三、C○一四、C○二一、C○二二、C○二三、C一一一、C一一二。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地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地區:中華民國。

(三)對象:本院、本法人所屬機構、及其他與本院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包含學術研究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構或監理、主管機關。

(四)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本院基於通知您關於疾病預防保健之目的,得就您的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六、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院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院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院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院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院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院因執行業務、契約約定或其他法令規範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七、您僅可針對住址、聯絡人、電話等一般個資進行請求更正、補充,不得因任何原因針對醫療病歷要求更正及補充,除非經專業醫師判定,確認醫療病歷之內容確有瑕疵。

八、本院取得之個人資料,如有進行國際傳遞之必要者,定謹遵不違反國家重大利益、不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傳遞或利用個人資料規避個資法之規定等原則辦理。又,倘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或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令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虞者,本院將不進行國際傳遞,以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九、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但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由本院發現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或有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可能造成您無法獲得本院提供之服務與相關權益。

十、本院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於電話或信函或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中,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十一、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院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亦同意本院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備查。

十二、當您點選同意後,即視為您已詳閱並了解本同意書內容,且同意遵守所有事項。

十三、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本院公共關係組,電話:08-8789991#5210

請滑動頁面詳閱本條款所訴之內容

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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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影印黑白10張內收取200元基本費(先收費),第11張起每增加一張加5元,彩色影像每張100元,金額不足之部份於取件時收取差額,中文病歷摘要一份500元(14天內提供)。

二、整本病歷複製本:以三至七天工作日交付病人為原則,最遲不得超過14天工作日。

三、光碟片僅限燒錄數位影像,各醫院因系統不同,可能會有他院少數無法順利讀取影像情況

四、部份資料需要一些時間謄打及影印,所以並非每一項您申請資料皆能當天完成交予您,請您見諒。申請後一個月內未收件者,視同作廢,如有需要請重新申請。

五、依醫療法第71條之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六、本院基於確保病人隱私及醫師法第23條、醫療法第72條之保密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應以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對受本人委託申請者,應提出本人委託書及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名簿),並同意身份證件影本供本院留存,始受理之。

七、非申請當日即時取件者,為確保病歷影本釋出的取件程序,請接獲本院電話通知時攜帶申請人身份證及繳費收據,至批價櫃檯核對證件後,始得取件。